Q:“從4月1日起”調整稅率如何理解?
A:所謂“從4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起,開增值稅發票適用什么樣的稅率是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實際來決定的,而不是根據老板或是供應商或是客戶的說法來決定的。
風險提示
建筑服務行業,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時間就是你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應該申報這筆收款,不管你是否開票,你沒開票就做未開票申報。企業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費,客戶是個人不需要發票,你申報不?怎么申報?都需要這一欄。零售行業由于行業的特殊性,會形成大量的未開具發票收入,不要把這部分收入漏申報了。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
某工業企業2019年3月份收到一筆預收款1130萬元,貨物于4月15號發出,那么該工業企業2019年3月份的會計處理和增值稅申報是如何處理的呢?
問1:3月份要不要增值稅納稅要不要申報這筆1130萬?
工業企業的收到預收款是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發生的,所以3月份不需要申報這筆1130萬的
問2:1130萬這筆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實際是什么時候呢
是4月份,工業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為商品發出時(不是以開票實際來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130
貸:預收賬款1130
增值稅申報處理:3月份收到的預收款,增值稅納稅義務并未發生
2019年4月份申報3月份增值稅時,無須申報此筆銷售額
Q:預繳的時候怎么計提?
A:2019年4月份將貨物發出時的會計處理
借:預收賬款1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
2019年4月份正常開票,申報銷售額即可
Q:等真正開發票的時候如何處理呢?
A:兩種情形,第一種,4月份依舊沒有開票,那么做未開票收入。因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份,所以開票與否都要申報增值稅。真正開票的時候沖回就是了,總不能重復交稅。第二種,商品發出時就開票。
(回答)開票的時候不用做賬務處理了
Q:在4月份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退回,開的發票稅率是多少?13%或是16%?(假定銷售的是貨物)
A:還是一個原則: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稅率。4月1日之前開的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后,所以答案是16%。退回也是退回4月1日之后的嘛。
Q: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票及藍字發票??
A: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不但4月1日后可以開16%稅率的發票,17%的都還可以開的
總結如下:
Q:降稅率后同一份合同,可能出現開出兩種稅率的發票嗎?
A:答案是可以。依舊是那個原則,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定適用什么樣的稅率。
Q:我們是一家建筑企業,我們之前簽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幾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0%的稅率開了發票,請問4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開發票是按10%開還是9%開?(這是很多同行困惑的地方,不是應該根據合同來開發票適用稅率嗎?還真不是)
A:稅率的適用是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全一致的,發票的開具也一樣。有些建筑合同可能會跨越4月1日稅率調整這一時間點,但是,不影響納稅義務發生的確定。即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前的,按照原稅率計稅并開票;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以后的,按照調整后的稅率計稅并開票。
因此,你單位如果是在4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務,即便合同是在4月1日前簽訂的,也應該按照9%的稅率計稅并按照9%的稅率開具發票。也就是說同一份合同,可能出現開出兩種稅率的發票。(我們是專業人士,我們得有自己的判定標準,而不是跟著網上的非專業人士的思路走)
總結一下,本次交流的一個中心點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
總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主要告訴你:《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出臺后,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比如,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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