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個人所得稅法
此次個稅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實行按月或按次分項預繳、按年匯總計算、多退少補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優化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現行工薪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25%稅率級距相應縮小,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保持不變。
四是推進個人所得稅配套改革。推進部門共治共管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
2、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明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4、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
9、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
10、自2019年1月1日起,《稅收完稅證明》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不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征稅專用章”調整為“業務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12、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開始施行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密碼局瀕管辦關于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號)
13、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記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秱人信用指標》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個人信用指標》的具體指標,二是個人信用積分的計分方式,三是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積分處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
14、自2019年1月1日起,部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詳見文件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8年修訂)》(詳見文件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附件1、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止到該年度12月31日。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8〕42號)
15、自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式樣的稅務檢查證
稅務檢查證是具有法定執法權限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進行檢查時,證明其執法身份、職責權限和執法范圍的專用證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4號)
16、自2019年1月1日起,《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開始施行
為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17、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
18、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進行了調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9〕1號)
19、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1、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
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
26、公布2019年度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
十三五”期間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農業農村部2019年度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19年度種子(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已經核定(見附件1、2、3)。請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2019年度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9〕7號)
27、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號)
28、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29、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30、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
取消光角變色圓環纖維、造紙防偽線等防偽措施,繼續保留防偽油墨顏色擦可變、專用異型號碼、復合信息防偽等防偽措施。調整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防偽措施見附件。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號)
31、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
對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號)
32、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車船稅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2018〕114號)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號牌改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掛當年車船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車船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8號)
33、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34、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費收入,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一)項規定的保費收入。
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37、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并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43、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在境內設立多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其他境內機構、場所(以下稱“被匯總機構、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務處理事項適用本公告。
(一)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三)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本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除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外,主要機構、場所比照居民企業總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被匯總機構、場所比照居民企業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開展“三代”工作。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擴大“三代”范圍和提高“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48、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并予以公布。
50、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F將《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予以公告。
52.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
一、本公告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公布,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特許權使用費。
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三、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無需填報在“總價”欄目。海關按照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
海關按照接受納稅義務人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報,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其應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之日或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
主要的修訂內容:
根據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企業所得稅特點,通過整合查賬據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信息,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在此基礎上,再對預繳表和年報表進行報表內容與結構優化: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欄,調整部分填列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至主表,刪除部分與主表內容、財務報表內容重復的附表,增補《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兩張附表(預繳表和年報表共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調整優化扣繳表結構與內容,便于納稅遵從,主要包括區分法定源泉扣繳、指定扣繳與自行申報,采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優化指定扣繳信息填報等。
55、堅決查處第三方借減稅降費服務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借減稅降費服務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稅總發〔2019〕44號)
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要求,現將《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預]算費用定額》[tzj3001-2017]中第2.12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估算預估算費用定額》[tzj3002-2018]中第12條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稅金與設備購置費稅金的稅率”由“10%”調整為“9%”。
57、明確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歸集相關事項
信息歸集的住房貸款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個人商用房(含商住兩用房)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依托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以下簡稱征信系統),在目前已采集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信息基礎上,增加采集“貸款合同編號”和“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兩個數據項。
“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以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發布時間為分界點。2003年6月6日,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開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全國各地區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執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報“01-是”: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認定是首套住房貸款。
貸款發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報“04-未發布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貸款合同編號”須填報行內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的賬號,原則上優先填報商業銀行和借款人簽訂的紙質貸款合同編號。若商業銀行填報紙質貸款合同編號確實有困難的,或者紙質貸款合同編號不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的,可報送行內能唯一定位一筆業務的其他賬號;無論該賬號與已經報送征信系統的“業務號”是否相同,均須通過職業段的“工資賬號”字段報送。該字段的長度為40個字節(中文占用2個字節),商業銀行報送的“貸款合同編號”超過該長度的,截取40個字節報送,并確保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
58、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60、壓縮企業開辦時間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關于持續深化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意見》(國市監注〔2019〕79號)
《方案》共分八個部分,具體包括:一是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現行的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將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指標,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一定范圍內自愿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四是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五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今年調劑比例提高至3.5%.六是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各險種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七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在國務院層面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由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八是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62、明確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63、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9〕17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66、加計抵減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68、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作出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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