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收到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3.營業賬簿;……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實務中,合伙企業一般均未設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這兩個會計科目。在收到合伙人投入的出資額時,合伙企業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證券投資基金則計入“實收基金”科目。
為此,合伙企業收到合伙人投入的出資額,只要在會計核算時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其記載合伙人出資額的賬簿則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中所規定的“記載資金的賬簿”,也就不應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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