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貨物的發票,其中的配送費為什么是13%的稅率呢?按照36號文的規定,收派服務一般納稅人是適用6%的稅率的,就比如我們非常常見的順豐的發票。
其實這里就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混合銷售。營改增了,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營業稅應稅行為都納入了增值稅范圍。很多人就問,那還有沒有混合銷售這個概念呢?
當然還有。
如果說營改增之前是不同稅種之間產生的混合銷售,那么營改增之后,就是不同稅率直接的混合。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有13%、9%、6%三檔(這里不說0%),不同的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的。比如銷售貨物13%,而運輸、建筑安裝則是9%。
既然還是混合,也就是要混而為一,只有一個適用稅率。要么13%,要么9%。其實,在日常經營中,我們要做的就是根據我們企業的生產經營,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來準備判斷我們的銷售行為是不是混合銷售,從而準確算稅,避免納稅風險,同時我們也可以判斷供應商的行為是不是混合銷售,從而取得合規的發票。
混合銷售行為有其特有的特點。
1、必須滿足幾個同一,同一個購貨者或者服務對象,同一時間內發生的同一筆合同確定的經濟業務。
2、業務活動中必須含貨物和服務,可以簡單理解為同一筆合同中的銷售或者服務內容必須含有貨物,這是一個確認混合銷售的關鍵特殊點。而且一項銷售活動中的兩項銷售行為之間必須從邏輯上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發生以甲的發生為前提,且兩者之間有著密切關聯,這是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
銷售貨物帶安裝,銷售貨物帶運輸,很簡單,你去買個東西,賣東西的負責給你運輸到家,這種業務就是典型的同一個客戶,同一個合同,同一個時間發生。這就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賣貨是主,自然派送費也是按13%稅率計稅。
那么大家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公司,類型是一個設備器材類的分銷商,你公司從其采購了設備,對方負責安裝。對方給你開的是9%的安裝服務的發票,設備款涵蓋其中,這種發票合適嗎?
這張發票為什么正負都有,而且負數欄次并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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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其實實質上就是銷售行為發生之前,銷售方給予的價格優惠,為了抓住客戶的消費心理,買多少給多少折扣,一般是在交易成立付款之前給予折扣。
實踐中,折扣銷售開票的問題其實可以直接簡單的以折扣后的金額來開具發票,相當于最終實現的銷售價格就是你折扣后的價格。但是如果需要完整的展示你的折扣金額,那開票就有要求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