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合伙架構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按什么稅目繳稅?吉林稅務的答復
2022/1/12 11:17:45濟南用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第三款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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