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個人向單位提供貸款服務,收取的利息,需要繳納3%增值稅。
單位支付利息時,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月利息收入不超過15萬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過45萬元的),代開時享受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優惠。
注:具體以代開發票時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才能稅前扣除。
單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個人代開的發票,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的憑證,同時借款合同應作為附件處理。
3、個人所得稅
Q:單位向員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約定呢?
A: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正常經營,利率不要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
單位與員工之間要簽訂借款合同,用途注明為“用于企業正常經營中的資金周轉”,從而體現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機構對外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一般網站上可查),也可以是金融機構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要能拿到證明資料才行)。
Q:單位向員工借款的利率水平,高于了金融機構同期同類水平,所得稅應當如何處理?
A:超過部分無法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需要納稅調增。同時應當按實際利息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舉例:某企業職工人數為1 000人,該企業2020年度向職工借款人均10 000元,約定年利率為1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假設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 000×10 000×(10%-6%)=40 0000(元)。
該企業為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40 0000×25%=10 0000(元)。
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 000×1 000×10%×20%=20 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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