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二、增值稅
(一)納稅義務時間
1.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個人出租優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三、附加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
(二)實際繳納增值稅當期應同時繳納附加稅。
四、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政策依據: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義務時間
1.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納稅期間為持有、使用土地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不受一次性預收款的影響。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六、房產稅
(一)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二)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不受一次性預收款的影響。
七、印花稅
(一)納稅義務時間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二)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為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稅率為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預收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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