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主要內容】《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等政策中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即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實操提醒】適用該優惠政策的主體,須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上述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與此同時,適用主體扣減稅費有順序要求,應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文件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主要內容】2022年1月1日起,繼續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支持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有效銜接納稅信用評價與“首違不罰”制度。
【實操提醒】該政策一是: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為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企業符合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包括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5種情況。
二是:明確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
三是:明確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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